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条已修改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数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