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Article 20Amended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数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