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五条已修改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一)矿山开采;(二)建筑施工;(三)道路交通运输;(四)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五)金属冶炼。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