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