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