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废止对于阻挠、妨碍维护、管理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城市供水设施的所有权人、管理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告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