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废止

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的约定缴纳水费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日处以应交金额百分之一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