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四十一条已废止非居民用户实际用水量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依法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非居民用户对抄录的超计划用水水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答复。收取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年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