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非居民用户要求调整用水计划指标,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已制定节水计划;

(二)已实施节水管理及技术措施;

(三)用水量未达到水表额定流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