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四十条已废止非居民用户要求调整用水计划指标,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已制定节水计划;(二)已实施节水管理及技术措施;(三)用水量未达到水表额定流量;(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