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供水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向用户公告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时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企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等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单位不得中断本单位或者本住宅小区区域内居民用户的用水,确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中断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连续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不提前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或者不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