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供水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