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八条已修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必要空间的规划设计要求。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