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损毁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