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屋、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商务、卫生、环境保护、水务、港务、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