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有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违反该条第(一)项规定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违反第(三)项规定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该条第(二)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该条第(四)项规定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