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竣工验收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城市轨道交通电缆管线资料。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可共享的城市轨道交通电缆管线档案管理系统,并在对有关工程进行行政许可时提出保护城市轨道交通电缆的施工要求。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