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年度社会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