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社会医疗保险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监督:

(一)每年听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关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报告;

(二)定期检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预决算、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要求有关单位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有关事项作说明。

社会医疗保险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或者运营存在问题的,有权向有关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发现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