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第四章 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和事业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布局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经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