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的个人账户,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按照规定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社会医疗保险费;

(二)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利息;

(三)其他依法纳入个人账户的资金。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