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运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据法定的条件审批的;

(二)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及时处理的;

(四)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不及时处理的;

(五)未及时发布航道通行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