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港口管理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航运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和水路交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及资格证照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