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港口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发生水路交通事故,其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组织自救,并立即向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提供有关资料。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和调查处理。水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肇事船舶不得驶离指定的停泊地点。特大水路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