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港口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禁止在航道、港口水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养殖、种植;(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三)倾倒泥土、砂石、废弃物;(四)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活动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经县级以上航运管理机构批准。船舶管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