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禁止在航道、港口水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养殖、种植;

(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

(三)倾倒泥土、砂石、废弃物;

(四)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活动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经县级以上航运管理机构批准。

船舶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