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在港区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及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的,应当经县级航运管理机构批准,并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