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港口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在港区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及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的,应当经县级航运管理机构批准,并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通航安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