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港口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航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取得许可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航运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