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港口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位变化、气象条件等情况及时发布航道通行信息,并可要求过往船舶减载或者停航。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