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有下列渔业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一)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渔船,吊销捕捞许可证;
(三)围堰、网箱、围网养殖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渔船,吊销捕捞许可证;
(五)禁渔期收购、贩卖抚仙湖鱼类的,没收收购物,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无证垂钓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l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无证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渔船;
(七)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八)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垂钓证、渔船牌照的,未经登记、检验的渔船入湖捕捞作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将蓄电池置入水中进行灯光诱捕的,没收蓄电池等渔具和渔获物,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炸鱼、毒鱼、电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经批准采捞水草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放生非抚仙湖土著水生生物物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