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在抚仙湖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抚仙湖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渔船登记、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垂钓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捕捞许可证、垂钓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捕捞许可证、渔船牌照和垂钓证不得涂改、买卖、出租、转让或者转借。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