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水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限期完成环湖截污管道工程建设。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及相关规定配套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住宿、餐饮等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不得将污水和垃圾直接排入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
鼓励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对经处理达标的污水进行循环利用或者净化处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