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抚仙湖流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预防、控制生态退化,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25度以上坡耕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营造水源涵养林,保护自然植被;实施国土整治、地质灾害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实行入湖河道治理责任制。禁止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毁林、毁草。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