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倾倒未达到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污染物控制总量的工业废水,排放、倾倒废渣、垃圾、残油、废油等废弃物;
(二)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液、废渣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
(三)在湖滨带和入湖河道岸坡堆放工业、有毒有害废弃物等污染物;
(四)生产、经营、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国家禁止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猎捕野生鸟类、蛙类;
(六)损坏景物、破坏自然景观和园林植被、名木古树、渔沟、渔洞;
(七)销售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
(八)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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