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饮用水水源管理、保护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