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饮用水水源管理、保护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