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畜牧水产、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