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并立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视情启动相应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