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