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企业负担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向企业集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向企业集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