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企业负担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对企业进行考核、评比、达标、升级等活动。依法进行考核、评比、达标、升级的,应当在开展活动前报同级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