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涉及对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依法可以设定行政审批的政府规章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对企业实施行政审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