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在本省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称开发区),适用本条例。

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