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举办企业应按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动工建设。不能按期投入资本、动工建设的,应当提前申请批准延期;未经批准延期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