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开发区内的民政、公安、教育、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环保等方面社会管理的职责范围,由设立开发区的人民政府规定。

投资经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