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开发区内的民政、公安、教育、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环保等方面社会管理的职责范围,由设立开发区的人民政府规定。投资经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