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七章 暂住人口权益保护第三十条已废止暂住人口申办有关证照,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安、劳动、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拖延。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