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区(市)人民政府设立暂住人口管理领导机构,负责暂住人口管理的综合协调。具体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公安、房产、劳动、工商、计划生育、卫生、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暂住人口的有关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