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三日以上的暂住人口:

(一)外地来青岛市暂住的;

(二)具有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常住户口,在本市其他区(市)暂住的;

(三)具有本市其他区(市)常住户口,在户口管辖区(街道、乡、镇)以外的其他区域暂住的;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居民和华侨、外国人来本市暂住的,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