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三日以上的暂住人口:(一)外地来青岛市暂住的;(二)具有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常住户口,在本市其他区(市)暂住的;(三)具有本市其他区(市)常住户口,在户口管辖区(街道、乡、镇)以外的其他区域暂住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居民和华侨、外国人来本市暂住的,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