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七章 暂住人口权益保护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招用暂住人口的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应当与暂住人口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依法保障其获得劳动报酬、医疗和休息的权利,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