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七章 暂住人口权益保护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暂住人口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控告或者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