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暂住人口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控告或者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