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六章 收容遣送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对暂住人口中的流浪 、乞讨、拾荒人员或者无有效身份证明、无正当职业、无固定住所的人员,由公安、民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容和遣送。对屡次遣送又回到本市的和暂时无法遣送的,可组织其进行适宜劳动,解决暂时生活来源。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