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招用暂住人口,应当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