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暂住人口在本市务工经商,应当自领取暂住证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暂住证和其他规定的证件到本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务工经商许可手续,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在暂住证的暂住人口就业卡栏中加盖务工经商许可章。未办理务工经商许可手续的,不得在本市务工经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