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